《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已于2021年5月1日正式實施。本月正值2023年防范非法集資宣傳月。今天,就教大家如何辨析非法集資?以案例講條例,
什么是非法集資?智慧防非打非。
根據《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以下簡稱《處非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非法集資,是指未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以許諾還本付息或者給予其他投資回報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行為?!备鶕摋l規定,非法集資應當符合三個要件,即非法性、利誘性和社會性?,F結合具體案例對非法集資“三性”的內容進行辨析。
案例一 天津某投資公司非法集資案
某投資公司于2015年獲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頒發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證書后,該公司負責人韓某、付某和孫某等通過口口相傳等方式面向社會公眾宣傳公司業務、推介理財產品,以集資款用于股票、募集基金等投資項目為名,承諾給付高額利息并按期還本付息。其中韓某非法吸攬資金6000余萬元,用于償還欠款、發放工資、還本付息、消費廣告宣傳等,造成集資參與人4000余萬元無法返還,涉案資金用于;被告人付某非法吸攬資金6000余萬元,造成集資參與人經濟損失4000余萬元,獲取違法所得20余萬元;孫某非法吸攬資金900余萬元,造成集資參與人經濟損失600余萬元,獲取違法所得50余萬元。
經集資參與人報案,公安機關于2020年5月19日將被告人韓某、付某、孫某電話傳喚到案。案發后,被告人孫某的親屬代其退繳違法所得30萬元;部分涉案房產、車輛、賬戶被查封、凍結。
為支持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證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韓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特別巨大,應當以集資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經審理,法院判決結果如下:
一、被告人韓某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被告人付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被告人孫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二、責令被告人韓某退賠經濟損失共計48357400元,發還集資參與人,責令被告人孫某退繳違法所得132683.16元計入韓某的退賠款中。
三、收繳扣押在案的被告人付某的違法所得人民幣289647.45元,以及被告人孫某的違法所得人民幣43萬元,一并計入上述第二項中。
四、查封、扣押被告人韓某的房產四套依法拍賣,所得款項計入上述第二項中;凍結祈福公司尾號6479天津銀行賬戶內余額20824.77元及其孳息,一并計入上述第二項中。(明細附后)
五、公安機關依法扣押涉案人員張某1的人民幣1萬元、姜某的人民幣2.5萬元、陳某1的人民幣22萬元,共計25.5萬元系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應按比例發還集資參與人,此款一并計入上述第二項中。(案例來源:(2021)津0101刑初84號)
案例評析:
在該案例中,某投資公司雖然獲得了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頒發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證書,但是該證書僅作為對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員登記情況的確認,不意味著公司具備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的資質,其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的行為符合非法性特征;在吸收公眾資金的過程中,該投資公司存在承諾給付高額利息并按期還本付息的行為,符合了利誘性特征;同時,該公司通過口口相傳的方式向社會宣傳公司業務,推介理財產品,符合社會性特征,據此參照《處非條例》第二條可認定其存在非法集資行為。
案例二 某財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非法集資案
某財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25日注冊成立,李某于2015年1月份任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兼經理。某財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2014年8月4日注冊成立,李某為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劉某系某財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被告人劉某伙同李某以某財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名義在天津市南開區盛津園某別墅內設立辦公地點,雇傭多名員工散發傳單宣傳理財產品,并以“月月盈”、“單季盈”、“雙季盈”、“月滿盈”等理財產品為名向客戶承諾到期兌付高息,向41名集資人吸攬資金566萬元,資金被被告人劉某控制使用,拒不供述吸攬資金去向。公安機關于2015年10月20日接萬堃財富投資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舉報后,于同年11月20日立案偵查。經上網通緝,2017年12月29日將劉禹辰抓獲。
被告人劉某于2013年3月至2015年5月間,以“開公司”、“做買賣”、“資金周轉”等需要用款為由,向6人許諾高額利息,共計吸攬資金456萬元。
天津市南開區人民檢察院以津南檢公訴刑訴〔2018〕56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犯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于2018年7月12日提起公訴。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審理,于2019年6月12日作出(2018)津0104刑初506號刑事判決。
判決如下:一、被告人劉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二、本判決生效后,責令被告人劉某立即退賠涉案41名投資人損失。(案件來源:(2020)津0104刑初2號)
案例評析:
根據《處非條例》第二條關于非法集資非法性、利誘性和社會性的要求,被告人劉禹辰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規,未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許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且屬數額巨大,依法應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根據《處非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非法集資人應向集資參與人清退集資資金,本案判決結果中要求被告人劉某立即退賠涉案41名投資人損失的內容與《處非條例》要求一致。
案例三 上海XX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非法集資案
2015年開始,周某1(已起訴)未經相關部門依法批準,通過在上海注冊成立的上海XX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XX公司),在各地與他人合作注冊新的公司,再利用各地注冊的公司招攬、組織業務員,向社會公眾宣傳、銷售上海XX公司的“財富XX”、“財富XX”、“XX穩益”等多種理財產品,并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方式還本付息,誘使投資者通過簽訂相關協議投入資金購買理財產品,錢款通過銀行轉賬或刷POS機,直接轉入上海XX公司指定的賬戶,周某1再根據各地公司的業績給予提成返點或傭金。2016年3月起,林某1(另案處理)與周某1合作,由林某1在惠安組織籌建惠安XX財務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惠安XX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經惠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登記注冊成立,在惠安縣螺城鎮XX號店面開展經營,林某1作為惠安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實際控制人,聘請林某2(另案處理)為總經理,在未經相關部門依法批準的情況下,林某1、林某2通過招攬、組織業務員發放宣傳傳單、推廣宣傳等傳播途徑,向本地社會公眾宣傳上海XX公司的理財產品,并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方式還本付息,誘使投資者通過簽訂相關協議投入資金購買理財產品。
2016年8月,被告人駱某被發展為惠安XX公司的業務員。2017年9月,林某1、林某2開始籌建惠安XX財務咨詢有限公司泉州臺商投資區分公司(以下簡稱惠安XX臺商分公司),并讓被告人駱某以其名義申請,于2017年10月24日經泉州臺商投資區管理委員會市場監督管理局登記注冊成立,被告人駱某被任命為惠安XX臺商分公司的負責人、營銷總監,與林某1、林某2共同管理惠安XX臺商分公司,并獲得惠安XX臺商分公司營銷總監的工資及分公司業績的提成?;莅瞂X臺商分公司在未經相關部門依法批準的情況下,通過招攬、組織業務員發放宣傳傳單、推廣宣傳等傳播途徑,向本地社會公眾宣傳上海XX公司的理財產品,并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方式還本付息,誘使投資者通過簽訂相關協議投入資金購買理財產品。經審計,2017年9月至2019年4月間,惠安XX臺商分公司向駱某1、孫某1、郭某1等116人非法吸收存款達人民幣(幣種下同)22200600.14元,發還本金及利息計2349826元,仍有19850774.14元未返還。另查明,被告人駱某擔任惠安XX公司業務員及惠安XX臺商分公司負責人期間,獲得工資141706.8元,獲得提成204969.5元,共計非法獲利346676.3元。
2020年11月24日,被告人駱某經電話通知后自行到泉州市公安局臺商投資區分局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判決如下:被告人駱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被告人駱某退出的違法所得人民幣346676.3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案例來源:(2021)閩0521刑初377號)
案例評析:
在該案例中,上海XX公司并未經過相關部門批準,不具有發行理財產品對外募集的資格,符合非法性的要件;上海XX公司通過在各地與他人合作設立新公司,并通過該設立的新公司招募業務人員,向社會公眾銷售上海XX公司發行的理財產品,該行為符合社會性的要件;同時,在銷售理財產品的過程中,向投資者承諾以貨幣形式返本付息,符合利誘性的要件,據此參照《處非條例》第二條可認定其存在非法集資行為。
此外,根據《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非法集資中獲取經濟利益?!北景钢兄苣?根據各地公司的業績所給予的提成返點或傭金也應當被作為清退集資資金的財產應參與清退。但投資者也應注意,根據《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款:“因參與非法集資受到的損失,由集資參與人自行承擔?!北疽馐侵冈诜欠Y人、非法集資協助人清退資金后,仍有損失的,由集資參與人自行承擔,政府不兜底、不剛兌。
(來源:北京證監局、北京證券業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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