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高息借貸,暴富神話夢碎
高 利 貸天生具有一種魔力:因為容易獲得,在資金饑渴狀態下的企業主往往失去理性判斷,鋌而走險;而超高的利率也會助長放貸者僥幸的心理,以為可以日進斗金。然而,“借新錢還舊錢”的游戲終究是一條不歸路。
案例回顧:
鄂爾多斯一家商貿公司起初只是經營出租車、貨車等小項目的小公司,自2006年底起的三年里,董事長石某以2.5%至4.5%不等的月利率,累計吸收民間資金7.4億多元。在這個過程中置地“炒”房,開始了狂熱借款和投資的大戲。
最初的一段時間,石某很講信用,按月結利息,于是很快在當地傳開了,借款人絡繹不絕,甚至有人嘗到了甜頭,四處借錢再貸給石某,賺取中間的利差,擔任掮客。待案發時,到警方報案的受騙群眾已有300多人,其中個人放貸額最多的為6700萬元。案發后能夠追回的僅為3.41億元。突然蒸發的4億元財富中,多數是婦女、老人“壓箱底”的錢。
案例二:虛擬項目,高額“錢”景化為烏有
“高額回報”這個誘餌,是非法集資者屢試不爽的“絕招”。借項目開發、生態環保投資等名義,通過入股分紅、發行或變相發行股票等權利憑證或通過售賣權益份額、簽訂持股協議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在高額回報的“錢景”面前,許多人將自己的血汗錢投進了所謂的“項目”。結果,等待投資人的不是高額回報,而是集資款化為烏有的消息。
案件回顧:
1994年,北京一家機電科技產業公司,以“高新機電技術開發合作”為名目,簽訂“技術開發合同”,向社會廣募資金。合同中明確規定了公司在一年內將產生1億元的產值,甚至許出了24%的年息。
為了制造經營業績良好的假象,主犯沈某把3.2億元集資款變成公司的營業銷售收入,然后向稅務部門繳納了1100多萬元的稅款。與此同時,還在人際公關上大下功夫,他先后聘請了160多名曾經擔任過司局長的老同志擔任公司的高級顧問,由此構筑起了一個強大的官商關系網。
到1993年初,沈太福先后在全國設立了20多個分公司和100多個分支機構,雇用職員3000多人,主要的業務就是登廣告、炒新聞、集資。到2月份,長城公司在不到半年的時間里共集資10億多元人民幣,受害投資者達10萬人,其中個人集資款占集資總額的93%。集資款逾5000萬元的城市有9個,其中以北京數額最高,達2億多元。
據金融專家介紹,現在全世界的資金利潤率一般都在15%以下,10多億元的巨款能取得10%的利潤已屬不易,要償還24%的年息,純屬“天方夜譚”。所謂的技術開發合同更是成了一紙空文,從第一份技術開發合同簽訂之日起的半年時間里,全公司只售出電動機五六十臺,價值僅600多萬元,所謂的電機開發完全成了騙人的幌子。
案例三:股權轉讓,原始股的誘惑
作為普通大眾,往往不熟悉股權轉讓運作,這就給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機,他們未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從事非法股權轉讓活動,誘騙投資者上當受騙。股票的發行受現行法律的嚴格規制,非經合法程序取得股票對投資者來說只是廢紙一張。
案件回顧:
2008年起,王文苓伙同周某,利用其成立的上海凌龍股權投資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廈門盛磐投資有限公司、福建金凌龍黃金集團有限公司等名義,虛構投資盈利項目,以高額回報為誘餌,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
期間,王某伙同周某龍,捏造其經營的公司已通過內部關系取得中兵光電、大元股份、大東南、銅陵有色、東方金鈺、ST中農等A股非公開增發的股權,并虛假承諾在短時期內以高回報率回購,后以簽訂認購書轉讓股權的方式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騙取公眾的投資款。王某編造其控股的馬來西亞善麟控股集團有限公司、DMC公司即將在美國股市上市的事實,后以短時期內支付2至5倍高額回報為誘餌,騙取社會公眾以購買原始股的方式進行投資,并將投資款非法占有。
通過上述欺騙手段,王文苓騙取257名被害人的巨額錢款,并將騙得的錢款分別用于支付部分投資者回報、歸還部分投資者欠款、購買 房地產、收購公司股權及揮霍等,另有大量資金去向不明。截至案發,王文苓向上述被害人騙取且無法歸還的款項共計4.8億元。
案例四:網絡傳銷害人害己
“點完鼠標點鈔票”,在網絡上,諸如此類極具誘惑的帖子層出不窮,其后可能就潛伏著網絡傳銷的黑手。
主要表現形式為不法分子通過傳銷組織發展下線以進行非法集資活動。本類非法集資活動的主要傳播途徑為通過境外服務器開辦網站,并由傳銷組織的骨干成員向下逐層發展線下成員來進行非法集資。與傳統意義上的傳銷活動相比,網絡傳銷傳播更快、涉及范圍更廣、欺騙性更大、危害更大。
案件回顧:
2007年初,石某某、吳某、楊某某等人先后在武漢市、重慶市等地密謀,虛擬網上電子基金,以傳銷方式銷售該基金。他們編制“韓國利仁國際投資集團”網站,虛構該公司海外背景、投資前景,并發布一系列關于“韓國利仁國際投資集團”的虛假信息。其后以每股360元、每天5%的高額返利為誘餌,以“發展成員提成獎”、“中心領導獎”等鼓勵投資者發展下線。
2007年2月至3月間,石某某等人用化名、曾用名在寧夏、四川、湖北、重慶等地通過他人發展投資者,以傳銷方式“拉人頭”,銷售“韓國利仁集團私募基金”。截至2007年5月25日,共騙取人民幣1200余萬元。上述款項除返利、提成670余萬元外,其余被石某某、吳某、楊某某等人分贓并揮霍。
案例五:互聯網時代,利用P2P之名實施非法集資
作為互聯網金融產業的代表性產物,P2P網絡借貸平臺在我國可謂發展迅猛。據統計,截至2017年6月,我國P2P網貸平臺數已達5909家,尚在運營的平臺只剩下2114家。與此同時,我國P2P網絡借貸平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風險頻發,給我國的互聯網金融發展與金融秩序造成了諸多的負面影響。
在P2P網絡借貸平臺投資理財還需擦亮雙眼,作為廣大群眾,一定要了解網絡借貸經營者所必須堅守4條紅線:一是平臺的中介性質,二是平臺本身不得提供擔保,三是不得將歸集資金搞資金池,四是不得非法吸收公眾資金。
案件回顧:
e2014年7月,名為“X租寶”的“網絡金融”平臺上線運營,對外宣稱其經營模式是由集團下屬的融資租賃公司與項目公司簽訂協議,然后在“e租寶”平臺上以債權轉讓的形式發標融資;融到資金后,項目公司向租賃公司支付租金,租賃公司則向投資人支付收益和本金?!癳租寶”共推出過6款產品,預期年化收益率在9%至14.6%之間,遠高于一般銀行理財產品的收益率,一時風光無限。
案發后,多位涉事人員證實,e租寶上絕大多數的項目都是假的,e租寶主犯指使專人,用融資金額的1.5%-2%向企業買來信息,制成虛假的項目在“e租寶”平臺上線。為了讓投資人增強投資信心,還采用了更改企業注冊金等方式包裝項目。
說白了,e租寶就是以高額利息為誘餌,虛構融資租賃項目,持續采用借新還舊、自我擔保等方式大量非法吸收公眾資金,僅用一年半時間,就吸引來90多萬實際投資人,客戶遍布全國,累計交易發生額達700多億元。
不法分子從事非法集資活動,都會打著冠冕堂皇的旗號,并在前期積極履行合同承諾蒙騙參與者,其目的就是要吸引更多的人參與,實際上非法集資活動都是用后來參與者的資金支付前面參與者的本息,制造資金實力雄厚的假象并大肆揮霍,一旦資金來源枯竭或不足以應付支出,后參與者將血本無歸?!熬訍圬?,取之有道”,廣大群眾要樹立投資風險意識,如果盲目聽信不法分子的謊言,傾盡多年積蓄甚至舉債參與所謂的投資活動,最終可能是血本無歸的結局。
非法集資通常采用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具有一定的誘惑性和欺騙性。面對非法集資的陷阱,還請投資者謹記以下五點:對高息誘餌不動心;對老板“實力”不崇拜;對“官方”背景不迷信;對熟人“熱心”不輕信;對大眾行為不盲從。
(來源:國泰君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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